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欧洲投资银行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垡规划的请示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03号},为了落实通知精神,积极争取利用欧洲投资银行贷款开展我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做好相关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投向领域
根据我国“十一五”发展和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战略以及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结合欧洲投资银行框架贷款原则,贷款主要安排用于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及提高能效、节能减排等领域。重点支持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中小型水电、抽水蓄能电站、地热利用、沼气回收及利用、煤层气开发利用、电力及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热电联产等方面的项目,也可安排清洁工艺生产、垃圾处理综合利用、污水处理、植树造林、能源可替代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电气化铁路改造等方面的项目。
二、贷款规模
根据欧洲投资银行提供的贷款总额及贷款要求,每个项目贷款额度不低于2500万元欧元(同类小项目可以打捆),项目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但对显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贷款额可占项目总投资的75%。
三、贷款条件
贷款币种可以选择欧元或美元,计算方式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或固定利差浮动利率。目前由于固定利率成本高于固定利差浮动利率,大多选用固定利差浮动利率,即年利率为6个月的EURIOBOR或LIBOR+10~15个基本点,最多不超过40个基点。贷款期25年,含宽限期5年。无承诺费、先征费、管理费及评估费。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ICB)采购为主。
四、贷款转贷
经欧洲投资银行承诺贷款的项目,在完成国内相关审批手续后,根据项目性质,由财政部分别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还款项目)、国内金融机构(国内银行转贷项目)或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还款项目)签署贷款转贷协议。
五、贷款偿还
项目借用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本息,票据贷款协议书的具体规模定,分别由地方政府、国内金融机构或项目业主负责偿还。
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欧洲投资银行贷款安排原则,组织条例相关要求且前期工作较为成熟的项目进行申报工作,积极推进我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联系人:省发改委外资处 成伟
电话: 0931—4609215
传真: 0931---4609215
二OO七后十月十七日 |